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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和公安现役院校在我省招生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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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和
公安现役院校在我省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招生委员会、公安局,华北石油管理局招生委员会、冀中公安局,各有关招生院校:
根据公安部政治部、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印发2008年公安部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通知》(公政治[2008]107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08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在我省的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条件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治安、刑侦专业(以上五所院校简称公安普通高等院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以上两所院校简称公安现役院校):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纪守法,勤奋学习,品行端正,志愿献身公安事业;
    2、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关公安工作所要求的条件;
    3、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为高中毕业,未婚,年龄不超过22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外语专业不超过20周岁);
    4、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考生应为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边防管理、边防指挥专业招收文史和理工类考生,其中边防管理专业限英、日、俄语种;边防指挥专业限英语语种;警卫学招收文史类考生,限英语语种;其它5个专业招收理工类考生,限英语语种;
    5、报考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应为年龄不超过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边防船艇指挥、部队后勤管理专业招收文史和理工类考生,其它3个专业招收理工类考生。
     (二)政治条件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是公安机关、公安现役部队培养合格人民警察、现役警察的摇篮,要求培养的人才必须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因此各有关中学应本着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做出全面、准确的鉴定。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考生的政治思想考核,除按照教育部《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第8条、第9条规定的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外,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政审工作由考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并填写《公安普通高等院校招生政审表》,由所长和政审民警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政审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法轮功”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三)身体条件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考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1)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的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 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对于过于肥胖或消瘦的考生要严格控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实际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为合格。标准体重计算公式为:标准体重(千克)=身长(厘米)—110。
    (2)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考生的左右眼单眼裸视视力,理工类专业均在4.9(0.8)以上,文史类专业均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
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无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3)报考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治安、刑侦专业体检项目为肝功、乙肝五项。
2、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的警卫学专业只招男性考生,身高1.75米以上,视力:两眼裸视力均在5.0以上;其它5个专业身高男1.68米以上,女1.58米以上,视力:两眼裸视视力均在4.6以上。
(2)报考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身高:男1.68米以上,女1.58米以上。视力:两眼裸视视力均在4.6以上。
(3)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其他面试、体检标准按照《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附件1)执行。
二、填报志愿和面试、体能测试工作安排
报考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填报志愿时间为6 月 2 4日至26 日。公安院校与军队院校、司法院校不可兼报。县级招办于28 日10时前将报考上述院校志愿考生名单提供给县级公安机关。各市公安局政治部于28日16时前汇总县级考生名单报省厅政治部教育训练处。
报考上述院校的考生填报志愿后,立即到县级公安机关领取政审表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政审,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县级招办提供的考生名单指导考生到辖区派出所进行政审。政审截止时间为6月30日18时。各县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考生政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指定专人对政审工作进行督察,保证考生随到随政审,确保政审工作顺利进行。政审工作不准向考生收取任何费用。考生达到报名条件且政审合格的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两张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携带政审表和县招生办提供的《公安、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学员面试体能测试登记表》(公安现役院校为《公安现役院校招收学员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格检查表》)参加面试、体能测试或体检。
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地点: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在石家庄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石家庄警安路36号,从火车站乘111路公共汽车西行三鹿牛奶一分厂站下车即到)参加面试;报考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治安、刑侦专业的考生在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1号,从火车站乘14路公共汽车西行中华大街公交技校站下车,转乘13路到滨河小区站下车,东行即到)参加面试、体能测试、抽血化验。
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在面试点参加体检(须空腹),报考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治安、刑侦专业的考生面试、体能测试合格后于第二天空腹参加体检;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的考生只进行面试和体能测试,不体检,无须空腹。报考公安现役院校的考生不进行体能测试。
面试和体能测试、体检时间:6月 29日8时至7月1日18时。
参加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的路费、食宿费由考生自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三、面试、体能测试组织工作
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工作由省公安厅会同招生院校具体实施。招生院校应认真做好面试、体能测试工作,不能因生源充足而拒绝考生面试、体能测试。面试、体能测试主持人需两人以上,并按照面试及《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分别详细填写《公安、司法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学员面试体能测试登记表》(体能测试合格标准见附件一)。对报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刑事警察学院、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治安、刑侦专业面试、体能测试合格和报考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面试、体检合格的考生,其表格分别由招生院校面试工作负责人签字,统一由省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盖章方可有效。省公安厅将公安院校面试、体能测试和现役院校面试、体检合格考生登记表于7月3日下午交省教育考试院普招处,合格考生政审、面试结论及体检表交省教育考试院信息处。面试遗留问题由省公安厅负责协调处理。
    四、录取
录取工作采取远程网方式进行。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根据招生层次分别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和专科提前批录取,其中本科提前批中分为A、B两个梯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在A梯次,执行本科一批录取控制线,其他本科院校在B梯次,执行本科二批录取控制线。专科在专科提前批,执行专科批录取控制线。省教育考试院从第一志愿报考该院校的面试、体检和政审均合格且达到相应批次控制线的考生中,依据考生分数,按照招生计划的120%投档,招生学校负责审查录取。当每批(梯)次一志愿上线考生生源不足时,一志愿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空缺的招生计划,公开征集上线合格考生志愿,并按照计划缺额数量的120%向招生院校投档。招生院校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它遗留问题的处理。
已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由学校进行复检,对不符合条件的考生坚决予以退回。
五、有关要求
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招生工作是社会极为关注的热点之一,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都要坚持原则,遵守招生纪律。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在省招生委员会和省公安厅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真正负起责任,严格执行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现役院校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的有关规定、标准及条件,做到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保生源质量,维护招生工作的社会信誉。面试期间分别在石家庄市人民警察训练学校、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0311-87320168、87627506 )。对违反招生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或因工作敷衍、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查实后,除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予以惩处外,是人民警察的还要按公安队伍管理办法予以处分。
河北省招生委员会     河北省公安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到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 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骨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颈强直,斜颈,Ill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症,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疾病,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过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屡,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n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健侧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寻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哭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内的;
    (二)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病症,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马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马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别侧不低于3m,除小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它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度,外隐斜不超过5度,上隐斜超过2度,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唇、腭裂及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功能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的,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超过3mm,上下颌牙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合,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合,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合的;
  (四)错牙合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产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下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人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之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拔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10的9次方/L(4000—10000/每立方毫米);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马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10的12次方/L(400—550万/每立方毫米)、女性3.5—5.0×10的12次方/L(350—500万/每立方毫米);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10的12次方/L(10—30万/每立方毫米);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到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到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抗体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检测法检查,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附件二
体能测试项目及合格标准
 
性 别 测 试 项 目 合 格 标 准   
男子  10米×4往返跑 12″2以内(含12″2)   
  1000米 3'55"以内(含3'55")   
  俯 卧 撑 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含6次)   
  立 定 跳 远 2.3米以上(含2.3)   
女子  10米×4往返跑 13″2以内(含13″2)   
  800米 3'50"以内(含3'50")   
  仰 卧 起 坐 10秒内完成5次以上(含5次)   
  立 定 跳 远 1.6米以上(含1.6) 

2008年6月3日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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